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七条 取消生活用水包费制,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应在限期内安装。
  第八条 各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设备上安装计量水表,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综合利用等措施,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九条 由市节水办核定的计划用水户,必须设置节水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节水管理工作,并将用水指标纳入内部经济承包责任制或目标管理计划。
  第十条 施工用水和新、改建供水设施的用户必须提前向市节水办提交计划用水指标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核定的用水指标取水(用)水。市节水办必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其竣工验收,必须有市节水办参加。不符合节水要求的,限期整改后方下达供水指标。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的超计划用水,一律实行累进加价收费。第一月超计划的,水量按两倍收费;第二个月超计划的,水量按三倍收费;第三个月超计划的,水量按五倍收费。逾期不交纳超计划用水水费者,每日按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5‰加收滞纳金。超计划水量加价水费,应从用水单位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不得纳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中支出。
  第十三条 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由市政公用局负责编报用款计划报市建委,经批准后用于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和补助城市供水工程等开支,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 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节水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列入超计划加价水费中开支。
  凡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有成绩的单位,实行节水奖励。企业节水奖,在节约的水费中开支,并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开支。节水奖不征奖金税。节水奖金额,按照昆明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公用局《关于转发〈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凡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或因管理不善造成跑、冒、滴、漏的,根据情况,令其限期改正或限制其用水量,直到停止供水。同时,也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按浪费水量的一至二十倍计算;不便计算的,视其浪费用水的情节轻重进行罚款。一次处罚在一万元以上的,须由市节水办报市政公用局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对浪费用水的具体处罚细则,由市政公用局另行拟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