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1992年1月20日 昆政发〔1992〕14号文转发)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部《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国家经委、财政部《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凡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是昆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宏观调控和组织领导,下设昆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节水办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及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有关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决策,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并负责贯彻落实。
2、拟制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公用局审批后执行。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长期供求计划以及用户用水情况,制定并下达用户用水计划。
3、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用水单位按照国家计委和建设部的规定,制定或调整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经市政公用局批准后实施。
4、在特殊供水紧张时期,经市政公用局同意后下达临时性节水指标和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5、参加单一节水设施工程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6、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为用水单位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7、负责城市节水法规执行情况的稽查,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五条 市节水办和各用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台帐,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和用户,应当加强供水用水管理,减少漏损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