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新建
住宅小区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请示》的通知
(1991年9月4日 昆政发〔1991〕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上报的《昆明市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请示》,请各有关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认真遵照实施。
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在新建住宅小区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中,要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健全、完善管理规定;各房地产开发公司,要认真按规划建设,严格执行商品房价格,及时上缴政府有关费用。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一年九月四日
昆明市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请示
市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昆明市新建住宅小区综合开发的管理,克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见缝插针”、“分散建设”,按照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有关要求,特就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征地开发建设的小区和旧城改造建设的小区,以下相同)必须按规划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待规划方案批准后,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建设。在小区规划范围内,任何单位一律不得分征分建。
二、凡确定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开发建设的小区,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小区内进行分建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征得开发公司同意后,报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审批。
三、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按规定向政府缴纳的费用,应按小区实际建筑面积(公用配套设施除外)缴纳,不得因分建而减免;各分建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应上缴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