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内的居民邮件按收件人的地址投递到平房院落门口或者楼房地面层的信报箱、收发室以及收信户。单位、单位内附设机构和个人及单位院内宿舍用户的邮件,一律投递到单位的收发室。
新建小区用户的邮件,邮局按用户租用的信报箱投递到箱内。
郊区农村用户的邮件,一般投递到乡或投递路线上的自然村。乡以下的邮件由乡政府和当地邮局协商妥交收件人的方式。
城市郊区和城郊结合部地段的城镇、农村、零散临时住户的邮件,邮局投递到当地城镇居委会或农村办事处。当地居委会或办事处应协助邮局建立代收代投点,代收代投费用可以向使用邮政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所收取的费用应用于代收代投人员的劳动投酬。
(二)不具备通邮条件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自取邮件的用户,经协商申请租用安装在邮局内部的邮政用户信箱,应按月缴纳信箱租金并定时到邮局指定的地点自取邮件。
用户收到领取邮件通知单领取给据邮件或其他邮件时,必须凭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和图章到指定邮局领取。
第十二条 单位收发室接收本单位的公私邮件;宾馆、旅社、招待所等接收旅客的邮件,应与邮局之间办理交接手续,给据邮件应在投递清单相关栏内加盖本单位的“接收邮件收发章”。
第十三条 按址投递超出规定重量、体积的邮件,邮局向收件人填发领取邮件的通知单、由收件单位(人)到指定局(所)领取。
第四章 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收发室的管理,密切配合邮局做好邮件妥投工作。
第十五条 单位收发室接收的公私邮件,应认真核对,签收并做好登记、交接工作。邮局无失误的妥投后,如发生收发室误投、积压、丢失等造成邮件损失、失效、冒领的,应由本单位及相关的收发人员负责。
第十六条 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等流动人员较多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签收制度。旅客领取邮件时,应验视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确认本人后予以签收。如发生冒领、误交、丢失、延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该单位负责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凡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通邮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邮件,邮局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通知到指定局(所)领取邮件。邮局无法通知本人的,可按“无法投递邮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