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新建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居民住宅的主管部门到邮局办理邮件投递注册手续。
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后三个月内到当地邮局补办注册登记手续。
单位更改名称和变更通信地址的,要及时到邮局办理更名和改址手续。
邮政企业每年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办理邮件注册登记邮局的地点及联系电话号码。
第七条 高层楼房应当在地面层设置专用信报箱、信报箱间(群)或收发室。设置的信报箱应当在每个单元的地面层并与住户房号相对应。信报箱间(群)是住宅的必要通信设施,应列入住宅建设的设计标准和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通知邮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第八条 城市新建小区应在小区的中心地方设置信报箱群(信报箱亭、信报箱廊)、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解决通邮问题。信报箱群、信报间都是住宅建筑的组成部分,各小区的设计单位应将其纳入设计范围。
信报箱、信报箱群和信报间的设备设计要求,由当地邮政部门提供,所需材料和资金,应和其它配套工程一起列入基建项目统一安排。小区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当地邮政主管部门参加。
已建小区未安装信报箱群或信报间的,要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根据上述要求逐步设置。凡不具备上述通邮条件的,邮局不予投递。
第九条 依法设置的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是通邮的必备条件和基础设施,经邮政部门验收后,由产权拥有单位负责维修、管护;也可以委托当地邮政投递部门负责维护,并由使用单位和个人按月缴纳一定的维护费用,以便邮局及时维修及更新。
第十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及社会组织,须在本单位设置收发室。收发室应设在本单位院落的门口或者楼房的地面层。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在一个院落、楼内办公的,应当商定统一的收发室。需要上楼投递邮件和按单位分送的用户,应与邮政部门商定,并按规定由用户向邮政部门支付特殊服务费。
第三章 邮件妥投
第十一条 按邮电部的规定,下列投递方式应视为邮件妥投:
(一)按址投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