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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通邮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8日)废止(原因:立法依据之一《云南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已被废止,管理工作按照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执行。)

昆明市通邮管理办法
 (1991年9月4日 昆政发〔1991〕151号文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邮政通信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保障邮政通信畅通,便于邮政部门加强管理,接受群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云南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邮政局是本市市级邮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邮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通信秘密、邮件安全和邮政设施完好。

第二章 通邮条件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按规定予以通邮:
  (一)具备邮政车辆通行和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条件。
  (二)用户通信地址须是经政府地名管理部门命名的街道名称和公安机关统一编制的门牌号数。
  (三)已安装、设立接收邮件的信报箱、信报箱间(群)或已设立收发室。
  (四)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的并已办妥手续。
  (五)用邮单位应按邮局要求到当地邮局办理邮件投递注册登记手续,邮局应在用邮单位登记之日起九十天内安排投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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