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对市人防办《关于报送审批〈昆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的请示》的批复

昆明市人民政府对市人防办《关于报送审批〈昆明市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的请示》的批复
 (1987年7月25日 昆政复〔1987〕70号)


市人防办:
  你处《关于报送审批〈昆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问题,可按照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的规定,由你办拟定具体法组织实施。
  二、以下情况原则上可以不单独承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规定缴纳人防设施配套费:
  1、九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小于三米,且总建筑面积不到七千平方米的民用建筑项目;
  2、因地形、地质条件等原因有其特殊情况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征得人防部门同意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