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对市人防办《关于报送审批〈昆明市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的请示》的批复
(1987年7月25日 昆政复〔1987〕70号)
市人防办:
你处《关于报送审批〈昆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问题,可按照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的规定,由你办拟定具体法组织实施。
二、以下情况原则上可以不单独承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规定缴纳人防设施配套费:
1、九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小于三米,且总建筑面积不到七千平方米的民用建筑项目;
2、因地形、地质条件等原因有其特殊情况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征得人防部门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