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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煤气管理办法[失效]

  第三十二条 事故的善后处理,不涉及解决住房、就业、工作调动、户口迁移以及偿还债务等问题。
  第三十三条 事故责任原则:
  (1)因设计、施工或维修质量不符合标准造成事故的,由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负责;
  (2)因用户违章作业,自误性操作或违反煤气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由用户负责;
  (3)因施工单位作业影响或损坏煤气设施造成事故的,由施工单位负责;
  (4)因违章建筑、违章堆放物品影响煤气设施正常维修,导致造成事故的,由违章者负责;
  (5)因意外事件造成的事故,由受害者所在单位按非因工伤亡处理。凡参加保险的受害者,由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予以赔偿;
  (6)因煤气管理部门管理不善和处理不及时,导致发生的事故,由煤气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事故责任者按责任大小承担经济补偿费,具体比例如下:
  (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七十;
  (3)负有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十;
  (4)负有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
  (5)负有一定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五条 事故的经济补偿费包括:
  (1)死者的丧葬费,死者家属的补偿费;
  (2)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就医的交通费和生活补助费;
  (3)残者的护理费,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
  (4)伤亡者直系亲属或代理人在事故处理期间的误工费、路费和住宿费;
  (5)财产损失费。
  造成煤气设施损坏的,还应承担煤气设施赔偿费。
  经济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煤气公司、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会同劳动、保险等有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调查,收集证据,做好物品损失登记工作。
  为查清事故原因,经煤气公司批准,对事故发生地段可暂停止供气。
  第三十七条 事故当事人单位,居住地的居委会接到事故处理部门的通知后,应派人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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