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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煤气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五条 煤气管理部门在接到用户报修时,应及时到现场处理,煤气公司工作人员向用户收取费用时,必须明码实价,开具收据,接受用户监督。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昆明市城市煤气的安全管理,由昆明煤气公司负责。煤气公司设置专门的检查机构,定期对全市煤气设施及安全进行检查,并负责对煤气用户进行煤气安全知识及事故处理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 煤气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程、规范和设计图纸进行。煤气管道需经过摄片、探伤、绝缘涂层检漏、强度、气密性等试验合格,并经吹扫后方可通气、点火和交使用。
  第二十八条 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对本单位使用煤气的操作人员,应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经煤气公司考核。
  第二十九条 煤气用户使用的煤气用具,计量表及配件材料,应经煤气公司认可。对安装和使用未经认可煤气用具,应限期拆除,并处以每月实际煤气费两倍的罚款。对拒不拆除者,煤公司可停止供气。
  第三十条 煤气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煤气的地点,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严禁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储存易燃易爆秀腐蚀性的物质,或将有煤气设施的房间作为卧室、沐浴室或休息室;
  (2)严禁在煤气设施上搭挂物品和做为家用电器接地使用,或将煤气设施砌入墙内、坑内。严禁在煤气设施附近设置火炉和明火;
  (3)不得向煤气管内充入气体、液体或其他异物,不准在煤气管道上设置抽气设备;
  (4)连按灶具的胶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严禁将胶管穿越门窗和墙壁;
  (5)使用煤气应严格执行防火规定,防止爆炸、火灾事故发生;
  (6)发现煤气设施出现漏气、堵塞、损坏等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当地煤气管理部门,不得自处修理或用明火试漏;
  (7)使用人工煤气的房间,不准同时使用除人工煤气以外的其它火源;
  对违反本条规定用户,煤气公司有权责令责任者限期改正,对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可停止供气。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煤气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由昆明煤气公司会同公安、劳动人事、保险公司等部门组成事故处理组织,负责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处理。涉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时,还应由外事或侨务部门参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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