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添装、迁装、改装煤气设施,或覆盖和涂改色识别标志。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拆卸、铲除、占压煤气设施以及在煤气设施上挖坑取土、堆放物品、垃圾。严禁在煤气调压站周边6米范围内和煤气储气柜周边40米范围内有明火和修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和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品和垃圾。严禁在离煤气管道1.2米范围内载种树木。
第十一条 全市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对煤气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煤气设施管理规定的责任者,煤气管理部门有权作如下处理:
1、责令责任者限期改正;
2、对限期内拒不改正者,强行拆除或清除其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费用及损失由责任者自负;
3、制止对煤气设施有影响的施工作者,因工程停工造成的损失,由责任者自负;
4、对损坏煤气设施者,责令其赔偿损失。对因损坏煤气设施造成事故,追究其责任或提请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供用气管理
第十三条 煤气公司应保证煤气质量符合《城市煤气设计规范》标准及地方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调压站出口压力、灶前压力和煤气热值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煤气公司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对不同性质的用户气,根据不同的标准收费。
第十五条 凡需使用煤气的用户,应向昆明煤气公司办理申请手续并缴纳集资费。
用户的申请经批准后,应按规定提供房屋建筑图等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煤气设施竣工验收后,并由用户到煤气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后,由煤气公司安排送气点火。
第十七条 用户凭煤气公司签发的《使用证》方可使用煤气。《使用证》遗失时,应持单位证明或户口簿到煤气公司挂失,领取新证。禁止擅自转让、出售《使用证》或擅自增减煤气用户。违者按该用户正常用气的月标准处以5~10倍罚款。
第十八条 变更用户时,新用户凭《使用证》及户口簿到驻地煤气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后方可用气。当月煤气费由新用户交纳。违者,按该用户正常用气的月标准处以1~2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