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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煤气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燃气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8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1998年11月10日)废止

昆明市城市煤气管理办法
 (1990年12月24日 市建办字〔1990〕第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煤气管理,保证煤气设施完好,确保安全正常供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煤气管理的宗旨是“安全第一,保证供气、方便生活、有利生产”。
  第三条 凡在我市的用气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四条 城市煤气设施包括:地上地下的煤气主干管、中低压管网、庭院管、户内管、凝水器和盖、阀门、阀门井和盖、调压站和配套的通讯及监测仪器,煤气保护设施和保护测点、储配站,煤气计量表、煤气用具等。
  第五条 煤气设施不论其投资渠道如何,均按下列规定划分产权:
  1、居民户,除煤气用具(含胶管)归用户或用户单位所有外,其余全部设施归国家所有,由煤气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
  2、公共福利事业、营业性用户工业用户,以三通接点或入口专用调压站阀门为界,阀门前(含阀门)的管道设施归国家所有,由煤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三通接点(含接点)和阀门后的煤气设施归用户所有,管理和维护由用户负责,煤气公司负责监督指导。
  第六条 公共福利事业、营业性用户和工业用户的煤气计量仪表,由煤气公司根据其磨损程度修理或更换。用户每年应向煤气公司交纳维修费和复置金。维修费和复置金分别按煤气计量仪表价值的10%收取。
  第七条 凡装有煤气设施的房屋要大修、翻修时,房屋产权单位应到煤气公司办理手续,缴纳拆除费用,待煤气设施拆除后方可施工。煤气设施需要大修、更换时,房屋产权单位应及时配合办理有关手续,并予以协助。
  第八条 因建设需要必须改变煤气设施位置时,由煤气公司和有关单位本着保证安全和利于双方开展工作的原则协商解决。若必须迁移煤气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将迁移方案送煤气公司审核,由煤气公司组织设计和施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各种工程建设如影响原有煤气设施,有关单位和人上应事先征得煤气公司同意,方可制定施工方案的有关内容。在施工中,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煤气设施完好,不得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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