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因基本建设需在道路上新建改建管线,埋设各种标志、杆件、搭设棚亭、牌栏,设置停车点等设施需临时占用、开挖道路时,报经批准后,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占道费和修复费方可开工作业。其中,属市政建设计划内的改、扩建和维修工程,在施工范围内,免交挖掘占道费,但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开工并负责修复。
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以确保行人车辆安全。
第九条 因市政建设或特殊情况需临时搭建的服务网点,一律不准占用主干道(含主干道交叉口)。原已占用的,应逐步搬迁或取缔。需要占用次干道、区间道路及小街(巷)道路时,在不影响交通、市容观瞻、下水道疏挖和不损坏市政
设施的前提下,由占道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报批后方可作业。具体审批手续,按市政府昆政发〔1989〕2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应与城市道路接平:各种管线或检查井,应与路面衔接好。因设施正常损坏影响路面使用时,设施管理部门应及时维修;非正常损坏时,由造成损坏的责任单位及个人承担经济损失及维修费用,由设施管理部门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试刹车应在规定的路线上进行,铁轮车、履带车、齿轮车、超重车因特殊情况须通过城市道路时,应报经城建、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在不损坏路面的前提下,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过。
第十二条 新建道路,应按规划要求组织地下管网,市政设施一次建设完成,除抢险、排险外,原则上五年内不准挖掘或占用。特殊情况确需挖掘或占用的,除严格报批手续外,加两倍征收挖掘修复费和加收三至五倍的占道费。
第十三条 自来水管、煤气管道,地下电缆(线)、邮政电信设施,路灯线等发生突然故障,急需开挖路面抢修时,抢修单位可边抢修边办理开挖审批手续,一般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完成抢修任务,如不能按期完成应申办延期手续,凡未办手续或超过期限的,按擅自挖掘的道路论处。
第十四条 对能按照市政建设计划要求,在新建、扩建道路时与市政工程项目同进行建设的单位,在施工范围内免收挖掘修复费,施工范围外的衔接部分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