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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东风广场管理办法

昆明市东风广场管理办法
 (1989年11月18日 昆政发〔1989〕245号)

  第一条 昆明市东风广场(以下简称“广场”)是重要的政治、文化活动场所,是建设文明城市的“窗口”,也是经确认的城市公共绿地。为使广场庄严、文明、整洁、有序,根据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广场的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场的管理由广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设在盘龙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任务全面负责。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条块结合,专业队伍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管理原则。
  第三条 广场管理范围是:东至北京路边(含人行道);南至工人文化宫北大门;西至盘龙江边(含沿江路);北至检阅台(含道路及人行道)。
  广场附近和毗邻的单位范围内进行的一切活动,应严格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广场的性质协调一致。否则,管理部门有权干预和制止。
  第四条 严禁在广场内进行违反宪法和法律,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有损国家和民族声誉,扰乱治安秩序,妨害公共和交通安全,有碍市容观瞻的一切活动。
  严禁在广场内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或进行明令禁止的一切社会丑恶活动。
  第五条 未经批准,严禁在广场管理范围内集会、游行、示威、讲演、静坐;严禁书写、散发、张贴、悬挂、铺摆宣传品;严禁违反规划设置任何临时设施、建筑和广播音响设备。
  第六条 广场内不准摆摊设点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包括游动叫卖)。现有摄影点由广场管理办公室进行整顿(不得新增)。摄影点设置要文明、雅观、整洁,与广场布局协调,不得擅自拉绳围栏,不得影响其它正常活动。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十日后,凡未经审批的摊点一律坚决取缔。
  第七条 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辆驶入广场(指非车行道部分),自行车应推入指定地点停放,严禁随地乱停乱放。经批准对广场进行维修、管理和在广场内进行非经营性的宣传、咨询、为民服务等活动必需驶入的车辆,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从严审批、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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