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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占用市区道路(空地)建盖临时性建筑及道路开挖办理审批手续的通知[失效]

  4、凡需在昆明市盘龙、五华区和城郊结合部跨越城市的铁路沿线(属铁路部门征用分管的地带),建盖临时性建筑的;由建设单位(含铁路系统各单位)向铁路管辖部门提出申请,经铁路管辖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铁路管辖部门按规定签定协议,收取费用,发给临时建筑许可证,并负责好批后管理工作。
  二、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市城建管理局,要认真组织好有关部门人员,按所划分的审批权限,认真负责,及时慎重的开展对各类临时性建筑和道路开挖的审批工作。审批的表格和许可证统一由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印发(费用在收取的占道管理费中列支)。
  三、今后凡未按本通知要求审批的临时性建筑及道路开挖,均属违章建筑和违章作业;由市交通警察支队、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和市政民警队追究批准单位领导责任并按章处罚。在本通知公布前已审批过的临时性建筑,由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清理整顿,重新换发许可证。各临时性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清理整顿通知后的二个月内,须按上述审批程序办理审核换证手续,逾期不办的按违章建筑论处。
  四、今后凡需占用道路、广场、城市空地建盖临时性建筑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按本通知规定的审批程序申办营业地点的;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发给营业执照。
  五、本市以前下发的有关占用道路,城市空地建盖临时性建筑及道路开挖的文件,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如发现越级越权审批及未按本通知程序办理的,要追究批准人的责任,并限期由审批单位负责拆除或撤消。
  六、今后如因国家建设需要(如拓宽道路、旧城改造等),需拆除和撤销的临时性建筑和经营场地,各建设单位和经营部门应服从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无条件予以拆除,并由各管理部门按规定负责监督实施。
  七、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中遇有什么新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反映。
  八、本通知从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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