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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占用市区道路(空地)建盖临时性建筑及道路开挖办理审批手续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占用市区道路(空地)
 建盖临时性建筑及道路开挖办理审批手续的通知
 (1989年2月9日 昆政发〔1989〕27号)


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城乡建委、市城建局、公安局、工商局:
  我市市政市容管理工作,在执行昆政发〔1987〕189号文件和昆政发〔1988〕143号文件以来,收到了较好成效,城市环境有所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为充分发挥我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综合、监督、协调、服务的管理职能,克服目前占道设点审批中存在的“多头审批,重收费,轻管理”等弊端。经去年底召开的昆明市政市容管理工作会议讨论决定,将占用市区道路(空地)建盖临时市场、停车场(包括自行车停车场)、货亭、摊点、棚屋、施工围栏等(以下简称临时性建筑)及道路开挖的审批工作,按“审批者不收费,谁管理谁收费”的原则,分部门统一集中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占用城市道路(空地)、规划道路建盖临时市场、货亭、摊点、棚屋的,统一由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审批;凡属占用城市道路开设停车场(含自行车停放场地)、修建临时施工围栏的,统一由市交通警察支队审批;凡属在市区和城郊结合部开挖道路的,统一由市城建管理局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凡需在昆明市盘龙、五华区和城郊结合部的现状道路,规划道路红线以内,建盖临时性建筑及开挖道路的;由建设单位向所在辖区城管部门申请,经辖区城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分别按上述审批权限的划分,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由辖区城管部门按规定签定协议,收取费用,发给临时建筑和道路开挖许可证,并负责好批后管理工作。
  2、凡需在昆明市盘龙、五华区和城郊结合部的现状道路、规划道路红线以外及城市空地上,建盖临时性建筑的;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管理处申请,经市规划管理处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市规划管理处按规定签定协议,收取费用,发给临时建筑施工许可证,并负责好批后管理工作。
  3、凡需在通住昆明市风景名胜区的主要郊区道路(昆明至西山、筇竹寺、黑龙潭、金殿、昙华寺、海埂、大观公园)沿线现状道路红线以内(即行道树、排水沟、公路边坡顶以内)和通往机场、车站、码头的郊区现状道路沿线红线以内,建盖临时性建筑及道路开挖的;建设单位应按道路管理养护分工负责的路段,分别向省、市公路管理部门或市、区城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公路、城建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按上述审批权限的划分,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公路、城建主管部门按规定签定协议,收取费用,发给临时建筑和道路开挖许可证,并负责好批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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