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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临时市场、货亭、摊点占用道路管理办法[失效]

  4、小区内的道路、郊县(区)政府所在地、工矿区集中地的主要街道,参照市区二类或三类街道标准进行管理。需要占道摆设货亭、摊点时,应在不影响市容及交通的前提下,由各县区城建管理部门按规划审核,报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条 所有临街的货亭、摊点,原则上由所属县区的城建管理部门统一建盖、统一出租。现有的货亭、摊点如有碍市容观瞻的,应逐步改建或搬迁。
  第四条 凡需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占用街道、广场或空地摆设摊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报经所属县区城建管理部门审批划给摊位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营业执照。
  第五条 各级城建管理部门在审批规划红线内的市场、货亭、摊点的占道用地时,应事先征求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市场、货亭和摊点的占道用地,一律由市、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县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其它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审批。过去已批办的,应在本办法公布后二个月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的,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七条 经批准建盖的货亭、市场,必须按规定留足人行道、车道、绿化带,保护好树木、花坛,避开下水道、窨井、电力杆(塔)、消防设施、煤气管道等市政设施,因国家建设或市容整顿需要时,按原批准单位通知拆除的期限,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八条 经批准摆设货亭、摊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市、区政府的有关管理规定,并应做到:
  1、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范围摆设;
  2、按规定交纳占地费或现场清理予备金;
  3、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饮食摊点还要办理卫生许可证手续;
  4、搞好“门前三包”,维护市容观瞻,保障交通安全;
  5、不得擅自扩大货亭、摊点的使用面积和随意移动货亭、摊点的位置;
  6、不改变货亭、摊点的经营使用性质。不私自转让、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变相出租货亭、摊点;
  7、不得擅自建盖永久性或半永久性设施;
  8、货亭、摊点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须延期的,应提前一个月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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