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4日)废止昆明市临时市场、货亭、摊点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1988年6月18日 昆政发〔1988〕143号)
昆明市临时市场、货亭、摊点占用道路管理办法为了合理布局我市临时市场、货亭、摊点,做到既有利搞活市场、方便生活,又保持市容整洁有序,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属下列范围内占用城镇道路、空地的临时市场、货亭、摊点,均适用本办法: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区政府所在地,住宅小区,各郊县工矿集中地区及通往昆明市风景名胜区的主要道路沿线。
第二条 在盘龙、五华两城区内的街道设置摊点、货亭的,分别按下列不同情况和权限进行管理。
1、北京路、正义路(含三市街)、东风路、金碧路、翠湖环路、人民东路、人民西路为一类街道。一类街道的临街及与其他街道的交叉路口处,一律不准摆设货亭、摊点(经市政府或市建委批准设立的治安亭、电话亭、报刊亭除外)。
2、白塔路、拓东路、武成路、青年路、塘双路、护国南路、长春路、书林街、巡津街、庆云街、光华街(含龙井街)、宝善街、昆师路、龙翔街、大观路、五一路、国防路、环城东、西、南、北路及通往风景名胜区的主要干道为二类街道。二类街道原则上不准占用路面或在人行道设置货亭、摊点。现已被占用为临时市场的,应逐步调整解决。确需占用二类街道设置货亭、摊点时,需由两城区城建管理部门按街道辖区范围提出意见,报市城建局同意会签后,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在不妨碍市容、交通的情况下,可以在与二类街道交接的岔街(巷)处安排少量货亭、摊点。但货亭、摊点的位置距离交岔路口不得少于十五至二十米。此类货亭以及摊点,分别由两城区城建管理部门按街道辖区范围将具体设置方案报市城建局同意会签后,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3、除上述一二类街道以外,均为三类街道。需要占道开辟市场或摆设货亭、摊点时,分别由两城区城建管理部门按街道辖区范围,将具体设置方案与市城建局协商后,上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