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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噪声管理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噪声管理的补充规定
 (1988年4月19日 昆政发〔1988〕94号)


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人民政府,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
  为搞好我市噪声管理,给全市人民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市人民政府已先后公布了《昆明市噪声管理试行条例》和《关于加强城区噪声管理的通告》,根据实际执行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我市噪声管理的时间限制、音响分贝标准、管理范围、违反交通噪声管理的处罚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噪声,分别由下列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配合):
  1、交通噪声,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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