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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按规定的水费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交的,每天按应交水费总额的1%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自来水用户的开户、过户、销户手续均由市自来水公司办理。停止用水而未办销户手续的,按其使用期间的平均用量收取水费。
  第二十三条 未经市自来水公司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能私接水管,私自转让户头,转让用水牟利。

第五章 供水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自来水公司要做好供水服务工作,在保证水质的前提下,努力做到水压够、水量足、计量准、装修及时,服务周到。
  第二十五条 市自来水公司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做到有计划地改善供水和用水条件,及时排除堵塞、锈蚀、漏水等故障,认真听取用户意见,热情为广大用户服务。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六条 破坏水源保护设施,污染水源水质而影响正常供水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能轻重对责任者罚款二十至五十元,对责任单位罚款五千至一万元,触犯法律的,依法论处。
  第二十七条 损坏、埋压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拆毁消防栓、水门,将自备水源接入自来水管网,私自安装、增设、改建、拆除供水设施,随意开启水表铅封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对责任者以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触犯法律的,依法论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及其它用水管理规定,拒绝缴纳水费,干扰、刁难、阻碍供水部门执行正常工作任务或抢修任务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元至一千元罚款,直至停止供水。
  第二十九条 市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工因工作失职造成停水或其它责任事故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论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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