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动、毁坏、压盖或拆除城市供水设施。
第十二条 禁止在供水干道两侧三米内修建房屋、机械打桩、挖沙取土或在危及供水管线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三条 因建筑施工或其他作业需要,必须移动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时,应报规划部门审核,经市自来水公司同意后方可动工,移动所需的全部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用户需连接公用消防栓管网时,应经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和市自来水公司同意,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装并维修。单位内部使用的消防栓,应装表计量,按标准收费。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五条 对城市自来水及地下水应加强用水管理,节约用水,杜绝浪费现象。耗水大户应制定用水计划和耗水定额,经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核准后,按计划供应,超计划用水的,超出部分加倍收费。
第十六条 新建或改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1)提出要求新建或改建供水设施的书面申请;
(2)做好施工设计和施工预算;
(3)办理开挖路面许可证;
(4)按规定交纳供水设施费并预交工程安装款。
用户自备材料,材料应经市自来水公司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用户自行安装的供水管道口径及其他内部用水设施,应符合规定要求,经市自来水公司检查合格后方能供水。
第十七条 用户自筹资金兴建的自来水管道设施,立户水表以外的部分转为公用设施,供水部门在保证出资单位用水的前提下,可利用其管道发展其他用户。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自来水管线上直接安装水泵抽水,高层建筑需要设置加压水池或水箱时,须经市自来水公司批准。
第十九条 使用地下水源的单位,不得将自备机井的管道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
第二十条 用户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漏水,应及时报告市自来水公司,由公司负责修复,凡漏水不报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