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987年7月17日 昆政发〔1987〕1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更好地为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供水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的城市供水,实行“开源节流并重”的原则,在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的同时,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三条 城市供水的范围,为《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成区,独立的工矿区,远郊用水量大的单位及郊县区城镇,原则上自行建立供水系统。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局为城市供水的主管部门。昆明市自来水公司是我市城市供水企业。市环保局、水利局、卫生局应积极配合,搞好我市供水工作。

第二章 水源管理

  第五条 对城市供水水源如松华坝水库、滇池、地下水以及各类泉水(龙潭),城市规划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要全面规划,合理利用,严加保护。
  第六条 本市地下水为可流动资源,属全民所有。在当前供水不足的情况下,利用地下水是城市供水的一种重要补充手段。凡是使用地下水的单位,应按《昆明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事员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并应结合本地区地下水储量和开采现状,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七条 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及自来水厂附近排放各种废水及有毒有害物质、污秽物品、动物牲畜尸体,堆放垃圾粪草或从事有碍水源卫生的各种作业。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个均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水源管理区域内的各种保护标志和设施。
  第九条 城市供水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建委和卫生部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强水源水质监测,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条 城市供水设施包括取水口、水源管道,净水厂、泵站、水池、供水管道、闸门、水表、消防栓、公共水站等。城市供水设施(除消防栓)以及用户立户水表以外连接供水管网的部分(含水表),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维修、养护;立户水表以内的用水管理,由用户自行维修,养护。用户无力维修的,可委托自来水公司有偿修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