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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煤气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城市煤气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0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1990年12月24日)废止

昆明市城市煤气管理暂行规定
 (1986年7月22日 昆政发〔1986〕1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煤气管理,保证煤气设施完好,确保安全正常供气,防止发生煤气中毒、火灾和爆炸等事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市煤气管理的宗旨是“安全第一、保证供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昆明市煤气指挥部是全市负责城市煤气建设、经营和管理的专职部门。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三条 城市煤气设施包括地下、地上中低压干管、庭院管、户内管、聚水井、聚水井盖、阀门、阀门井及井盖、调压站、阴极保护站及保护测点、储配站和其它设施,由昆明煤气管理部门负责进行管理和维修。
  第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拆卸、铲除煤气聚水井盖、阀门井盖、阴极保护测点或在这些设施上堆放物品、垃圾,已堆放的,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负责清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或涂改煤气设施的各种涂色识别标志。
  第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煤气设施上修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和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在煤气管道上栽种树木,已建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已栽种的树木,由有关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拆除。
  第六条 在煤气调压站周围六公尺范围内,不得擅自修盖建筑物、构筑物,在调压站的主要通道上,不准堆放物品和垃圾。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煤气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拆除,添装、迁装、改装煤气设施。
  第八条 进行基本建设、筑路,开挖下水道、安装自来水管道、埋设地下电缆等,若涉及煤气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征得煤气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制定施工方案,并在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在施工中要确保煤气设施的完好,不得损坏。若不能确定工程是否涉及煤气设施时,应事先征询煤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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