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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防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1、凡洞体完好,干燥无水,通风良好,具备使用条件的人防工程,要贯彻中央关于“平战结合”的方针,逐步加以使用。目前尚不具备使用条件的,要积极维修、加固、改造、尽可能创造条件使用。使用人防工程的要求:
  (1)公用工程由人防部门使用,或采取签订合同的办法租给单位使用,租金标准根据工程质量和不同地段,每平方米每月收费一至五角,由租用双方协商确定。
  (2)单位自建工程由本单位优先使用,可根据工程情况做生产工作场地和文化、生活福利设施。也可以办商业或服务性行业,并照章纳税。
  (3)具备使用条件而本单位不使用的工程,由人防部门统一规划,调剂租给其它单位使用,租金收入归工程拥有单位。
  2、长期在人防工事内从事工作的人员,其生活补助,劳保用品等待遇,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8]278号文件规定执行。
  3、未经各级人防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违者,要赔偿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按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处以罚款。对擅自决定拆除者个人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
  4、确需拆除的人防工程,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区别以下不情况处理:
  (1)工程质量低劣,达不到简易级人防工程标准,结构损坏,无法使用的工程,经县、区、市人防部门批准,予以报废拆除。
  (2)单位自建工程需要拆除的,要报经县、区、市、省人防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另行补建。
  (3)因建设需要拆除公共人防工程和外单位工程的,在征得工程拥有单位的同意后,须报经省、市人防部门批准,并按被拆除面积另行补建。无法补建的,要根据被拆除工程的造价和质量完好程度酌情补偿(补偿标准由双方共同商定)。
  四、其它
  1、市计划、规划部门在安排新建工程项目时,要注意保护人防工程;城建部门在审发施工执照时,要核实建筑或施工是否有碍人防工程出入口的畅通,是否危及工程安全;公安部门要协助人防部门搞好工程的安全保护工作。
  2、认真做好保密工业。人防工程的有关数据、图纸、资料应按机密文件存档保管,不得遗失。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工事拍照或绘图。参观人防工程要持单位介绍信,并经人防部门同意。外国人需要参观的,应由外事部门与人防部门联系安排。
  3、保护人防工程,人人有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有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人防或公安部门报告,对保护人防工程有功的人员,由人防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损坏或破坏人防工程的,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本办法已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布施行。今后如与上级新的规定有低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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