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防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1983年7月16日 昆政复〔1983〕58号)
人民防空工程是重要的战备设施,也是城市建设的有机组成部份,为了加强维护管理工作,发挥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的作用,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和原则
1、我市各级各类人防工程设施,包括坑道、地道(相应的地面设施)、地下室,以及有关的通信、警报、照明、通风、滤毒、供水、排水等设施,均应加以保护。
2、对现有人防工程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其中,公共工程由各级人防部门组织维护管理;单位工程由各单位维护管理;平战结合工程由使用单位维护管理。各级人防部门对各类人防工程负有检查、监督、指导的责任。
二、维护管理工作的要求
1、各类人防工程要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维护管理。已竣工的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组织验收。
2、人防工程竣工后,如发现渗水、漏水、下沉、裂变、塌陷等情况,有关单位应及时报告人防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维修加固,知情不报,造成损失的,后果由单位自负,造成严重后果,要追究责任。
3、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的各种设施要定期进行清理、检查、维修、使之保持完好。做到工程内通风、照明、给水、排水畅通;清洁卫生,进出方便;各种器材不锈、不湿、不变形。严禁随意拆除工程内的各种器材和设施,违者要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4、为保证人防工程的安全和完好,必须做到:
(1)不准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开山采石、取土,或进行其它有损工程的作业。
(2)不准在人防工程附近修盖易燃易爆和剧毒品仓库。
(3)不准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物品,确需存放的,要经公安和人防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安作措施。
(4)不准在人防工程上面修水渠、水池。
(5)不准在工程孔口附近乱泼污水、堆放垃圾或堆物作业。
(6)不准向工程内排放污水、废气。
(7)新建地面建筑不得有碍或影响工程出入口的畅通。
违反上述“七不准”的,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直至追刑事责任。
三、人防工程的使用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