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凡需报废的地下水机械开采井,要及时提交有关资料,报规划局审批,视情况封闭或改做科研、监测用井。
  第六条 用水收费标准暂作如下规定:
  1、在地下水储量少,需要控制开采的地区。城市自来水能基本保证供应的,每吨地下水收费一角;城市自来水不能保证供应的,每吨地下水收费六分。
  2、在地下水储量较丰富,可以开采的地区。城市自来水能保证供应的,每吨地下水收费六分;城市自来水不能保证供应的,每吨地下收费三分。
  3、开采地下热水,不分地区,每吨收费八分。
  4、农村社队在地下水储量较丰富的地区开采地下水,用于生活和灌溉的,可视情况减收和免收水费。
  上述不同收费标准地段的划分,由市规划局确定,划分的原则是:限制采用中层地下水(含水层埋深在四百米以上),鼓励开发深层地下水(含水层埋深在六百米以下)。
  第七条 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地下水储量和用水情况进行单位之间的水量调配,各用水单位要服从统一管理。凡拥有自备水井的单位,应按规定安装水表,按月计量收费。未装表的,暂按机泵运行台时收费。
  各自备水井的抄表、计量、收费等,由市规划局采用“同城托受无承付结算凭证”办法办理。所收费用设专户管理,保证用于地下水的管理、保护、治理,不得挪作它用。
  农业用水由县区水利部门管理。
  第八条 凡使用地下水的单位,应建立地下水水量、水质监测记录,并严格注意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各单位在管理部门规定的用水定额以外需要增加取水量时,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增加。擅自超定额取水的,超过部份由市规划局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二至五倍加价收费。取水进量后果严重的,取消用水权,并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停止用水需要转让者,应报管理部门审批输手续。
  第九条 用水单位能重复利用地下水,按规定自行设置回灌设施的,收费标准可适当降低。使用地下水后,使水质污染变质的,要加倍收费或由管理部门通知封闭停用。
  各单位自备水井原则上只能自用,如需供给邻近单位使用,须经管理部门批准,不准擅自高价售水牟利。
  第十条 本市范围内各项工程施工,不得影响地下水大幅度升降或大面积疏干。特殊工程施工(如国防、人防),也应向管理部门呈报疏干作业计划、可能产生的危害预测资料及防治措施,经批准后才能动工。完工后必须采取封闭措施,使之恢复水位。过去自行施工疏干地下水的,限期由原建设单位治理,不得长期抽排地下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