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1983年12月8日 昆政发〔1983〕224号文公布)


  为了保证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由于乱开采造成水源枯竭、污染,地面变形,建筑物遭受破坏等恶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昆明市地下水(包括地下热水)为可流动资源,属全民所有。凡本市辖区内各单位开采地下水资源,由市规划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划局”)和市水利部门统一规划,集中审批,分别进行管理(水资源管理部门成立后由该部门统一管理)。管理部门要负责制定地下水保护、开发规划;审批采、供方案和钻井计划;确定水源保护区;核发钻井和用水许可证;对钻井施工单位进行注册登记。
  农村社队开采使用地下水(指机动抽水井),要经县区水利局审查后报市水利部门批准,抄送规划局备案。
  第二条 各单位开凿地下水井(包括地质单位的水文普查、科研钻井)均须向市规划局或县区水利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井位、井深、口径、取水层、取水量及钻井设计等资料。并按规定缴纳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的建筑执照费(水文普查,科研钻井免交),领取钻井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各钻井施工单位必须到规划局登记,方可承受施工任务。
  第三条 凡因过量开采地下水,造成水位下降,地面变形的地区,今后原则上不准再开凿新井。对现有的水井,管理部门有权采取限量开采、停止开采或封闭水井等保护措施。
  第四条 各单位经批准开凿的机械水井完工后,应安装计量水表,设置测水位孔,并及时向市规划局或水利局呈报钻井平面位置、柱状、钻孔结构、抽水设备、安装等图纸,以及抽水试验、水质资料(水质分析资料应同时送市卫生防疫站审查),经现场核实无误,发给用水许可许方准使用。
  凡采水地区需要回溉时,在全市统一规划下,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回灌设施,其设备的建设及回灌费用根据各用水单位用水数量分摊负担。
  第五条 本办法公布后,原有地下水开采井的单位,限三个月内到市规划局或水利局补办手续,呈报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资料,核发用水许可证。逾期两个月不办者,适当罚款,拒不补办手续的,取消其水井使用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