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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二)符合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三)工程所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内业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五)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并提供有关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上报和处理,同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

第六章 返修和损害赔偿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和保修抵押金制度。工程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民用与公用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
  (二)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六个月;
  (三)建筑物的供热及供冷为一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
  (五)其它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 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由责任方承担质量返修费用及因质量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于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以及由于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第三十条 在工程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出现质量问题,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或者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二)属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错误检测数据的,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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