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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零星分散居住的五保户、残疾人等生活有困难的,经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免缴垃圾代运费和处置费。
  向住户收取的垃圾收集、清扫费,由各单位参照附表的代运费标准自定。
  第八条 垃圾处理服务费由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所收金额按协议规定比例上缴市财政局,专项用于偿还垃圾处理工程项目贷款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修。
  集贸市场的垃圾处理服务费,由负责经营管理市场的单位代收,按与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协商签订的协议上缴。
  第九条 垃圾处理服务费征收必须按物价部门规定,申办领取《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
  第十条 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实施,严禁扩大收费范围及提高收费标准。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者,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分别不同情节予以处罚:
  一、单位、住宅自行清运生活垃圾不如实向辖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数量并缴纳垃圾处置费的,一经查实,除补交外,按应缴费用的1至3倍处予罚款。
  二、单位或个人超过规定时限,拒不缴纳垃圾处理服务费的,每月按应缴费用的5%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和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     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征收标准



┌─────┬────┬────────────┬───┬──────┐
│     │    │    收费标准    │ 收费 │      │
│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对象 │  备注  │
│     │    │(元)│    说明    │   │      │
├─────┼────┼──┼─────────┼───┼──────┤
│生活垃圾服│每吨  │ 60 │其中:代运费、处置│行政事│      │
│务费   │    │  │费各30元     │业单位│      │
├─────┼────┼──┼─────────┼───┼──────┤
│     │    │  │其中:代运费35元、│ 企业 │国营、集体困│
│     │    │ 70 │处置费35元    │   │难企业经有关│
│     │    │  │         │   │单位批准,酌│
│     │    │  │         │   │情减免处置费│
├─────┼────┼──┼─────────┼───┼──────┤
│     │    │  │其中:代运费、处置│居民户│含单位宿舍区│
│     │每户每月│ 5 │各2.5元      │、暂住│、自行清运的│
│     │    │  │         │户  │只缴处置费 │
├─────┼────┼──┼─────────┼───┼──────┤
│     │ 每天 │1-3 │由区环卫部门核定 │摊点 │      │
├─────┼────┼──┼─────────┼───┼──────┤
│     │    │  │由区环卫部门协商核│餐饮业│需用专门装置│
│     │    │  │定        │流体废│清运及处置 │
│     │    │  │         │弃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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