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昆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征收管理办法
(1995年9月22日 昆政复〔1995〕4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的管理,逐步实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我市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发〔1992〕39号《国务院批转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几点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盘龙、五华区和官渡、西山区内的城镇,各工矿区、风景名胜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八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属规定范围内城镇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四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是垃圾代运费和处置费的总称。建筑垃圾的处理服务费征收标准按另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 昆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的征收管理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接受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各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凡委托环卫专业单位清运和处理的,必须按本规定的标准缴纳垃圾代运费和处置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单位自行组织清运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堆放场和处理场的,免缴垃圾代运费,但仍应按附表的标准缴纳垃圾处置费。
市、区教育委员会(教育局)所属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残疾人企事业单位,免缴垃圾处置费。国营、集体困难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酌情减免垃圾处置费。
第七条 居民户(含单位住宅区)产生的生活垃圾,能自行组织清运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堆放场和处理场的,免缴垃圾代运费,一年后按附表的标准缴纳处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