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8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昆明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办法
(1995年9月7日 昆政发〔1995〕74号)
第一条 为巩固、完善“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保证我市市容的整洁、优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驻我市盘龙区、五华区和官渡区、西山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区政府、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均应与所在地的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的要求认真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第三条 做好“门前三包”工作,是全市各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门前三包”任务。各单位及个体经营网点“门前三包”的责任地段,由所在地的办事处负责划定。承担“门前三包”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所在地办事处的监督指导,并指定专人负责“门前三包协议书”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承担“门前三包”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搞好各自责任地段内的卫生、绿化和秩序。具体要求如下:
(一)包卫生。负责清除地面上的痰迹、污物、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以及废土、垃圾、积水等,经常保持责任区内的地面整洁。负责责任区内无乱贴、乱画现象。
(二)包绿化。负责保持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绿篱和草坪绿地的整洁完好。
(三)包秩序。坚持做到门前无未经审批的各种摊点、及乱堆乱放的物品,不随意停放车辆。对在自己责任区内出现的赌博打架、斗殴等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应积极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承担“门前三包”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影响卫生,破坏绿化及市政设施等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和纠正。对影响卫生者,可令其清扫干净;对破坏绿化及市政设施者,可令其恢复原状或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拒不听从“门前三包”责任单位的劝阻及管理的,由市城建监察部门、卫生管理部门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