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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坚持防治污染“三同时”,加强村镇绿化、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六)保护文物古迹和有民族特色的村镇建筑风貌,突出地方特色。
  第十一条 村镇总体规划编制的年限为10-20年,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内集镇、村庄的布点、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交通、供电、邮电、给排水、商贸市场、教育、环卫、绿化等基础设施的配置;主要工副业生产基地的分布和主要公共建筑设施的配置。
  第十二条 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的村镇建设规划年限为3至5年,主要内容包括:村镇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技术经济指标;道路、能源、邮电、给排水、绿化、环卫、商贸市场、文化、教育等各项设施的具体布局;近期建设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第十三条 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村庄建设规划须提交村民委员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分别由县、乡(镇)、办事处和村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确需对原批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或备案。
  第十五条 村民在村镇规划范围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设申请,经村委会议讨论同意后,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并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同意,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土地管理法》和省、市关于土地管理的有关法规,办理征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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