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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昆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1995年12月4日 昆政发〔1995〕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除外),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由市、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规定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规定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报经批准的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村镇建设以小城镇建设为重点,以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自力更生、因地制宜,按照规划,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的逐步进行建设,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建设成为一定区域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和服务中心。

第二章 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负责全市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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