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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行车停车场(点)管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被《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取代)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行车停车场(点)管理的通告
 (1995年3月27日 昆政发〔1995〕25号)


  为加强我市自行车停车场(点)的管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五华、盘龙两区范围内和官渡、西山两区建城区主要道路两侧设自行车停车场(点)的,必须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二、自行车停车场(点)的设置,必须符合昆明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要求,保证市政设施的完好,不得影响交通、绿化和市容市貌。对收费自行车停车场(点)实行停车许可证、占道许可证、收费许可证“三证”管理制度。“三证”的核发分别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政公用局、市物价局负责。其它任何单位无权审批。单位自办不收费自行车停车场(点)如占道的,也必须按本通告规定办理占道许可证和停车许可证。
  三、凡需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巷道、居住小区内道路)设置收费自行车停车场(点)的,一律由辖区办事处统一申报办理“三证”;不需占用道路的收费自行车停车场 (点), 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申报。
  四、收费自行车停车场(点)必须有明显标志,亮证经营,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保管费,使用统一票据,管理人员佩带统一的服务证。所保管的自行车出现遗失或损坏,由停车场(点)的申报部门和保管人员负责赔偿。
  五、沿街单位(含商业门市、网点)有责任维护好门前的自行车停放秩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自行车停车场(点)。不得超出经批准的范围擅自扩大自行车停车场(点)的界线。
  六、对违反上述第二、三、四、五条规定的单位,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由公安交警、城建管理监察、物价等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扣留车辆、没收非法收入或收缴“三证”、取缔停车场(点)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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