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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江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擅自砍伐河道沿岸林木的,责令补种所砍的树木,没收所砍伐的树木或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10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擅自在河道内增设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未拆除以前,每个排污口每月处以1000-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河道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涉及到城市规划管理内容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河道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及河道监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盘龙江分洪河道城区段的具体管理业务由市政公用局负责,郊区段的具体管理业务由官渡区水电局负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规划办、市政公用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发布执行的《昆明市盘龙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昆政发〔1992〕125号文《昆明市河道管理办法》中涉及盘龙江的内容停止执行。

附表:     临时占用盘龙江河道(堤)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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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单位 │ 单位(元) │
├───────────────────────┼────┼─────┤
│临时货亭、棚屋、堆放物件的料场以及其他设施占用│平方米/ │0.15~0.25│
│河岸                     │天   │     │
├───────────────────────┼────┼─────┤
│临时集市贸易占用河岸             │平方米/ │0.25~3.0 │
│                       │天   │     │
├───────────────────────┼────┼─────┤
│桥梁码头、埋设管理道等建设临时占用河道    │平方米/ │  3.0  │
│                       │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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