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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江管理办法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河道堤防的维修养护及防汛抢险等岁修费用,采取多渠道、多层次集资的办法解决。按照分级、分部门管理的原则,由市、区财政列入预算。年度河道整治维修计划,由河道行业主管部门按设施量下达,各河道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盘龙江堤防、水闸、泵站沿线受益范围明确的单位和组织,应按规定向河道具体管理部门交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收费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河道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具体管理部门收取的各项费用,专款用于河道堤防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并由河道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使用,节余资金结转使用。禁止任何部门截留或者挪用。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河道行业主管部门和具体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执行本办法制止违法行为成绩显著的;
  2、在防汛抢险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3、在保护河道堤防、防止河道污染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4、在盘龙江河道、堤防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盘龙江河道和临岸保护界线内进行各种建设的;或经批准实施建设,但影响到盘龙江泄洪断面和行洪通道的;或擅自围用河道和在河道上设置工程设施的,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拆除和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损毁、擅自拆除、偷盗堤防、闸坝工程建筑和河道水文监测、测量、照明、闸门、涵洞等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在河道和临岸保护界线内堆放、掩埋、倾倒、排放污染水体的垃圾、废弃物和宰杀牲畜;向河道内倾倒垃圾、粪便、建筑材料、泥土、废渣等废弃物的;在河道内清洗装贮有毒有污染的容器和物体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按所倾倒的废弃物或污染面积计算,每平方米罚款50-150元,每立方米罚款150-300元。
  第三十条 在河道内修建围栏、阻水坝、种植农作物、放牧、设置拦河渔具的,或擅自在临岸保护界线内建盖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或强制清除,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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