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禁止在河道的临岸保护界线内堆放、倾倒、埯埋垃圾、废土渣等废弃物,或宰杀牲畜,或修建围栏、阻水堤、种植农作物、放牧、设置栏河渔具。
第十六条 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粪便、废土废渣等污染水体的废弃物,或在河道内清洗装贮油类或有毒有污染的容器或物体。
第十七条 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禁止在盘龙江堤防和河岸建盖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原已建盖无合法批准手续的,要限期清理取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临岸保护界线内采砂、取土、打井、葬坟、晒场、存放物品和设立集市贸易场所。
第十八条 禁止在盘龙江两岸堤防上新增排入河道的排污口。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要逐步实施清污分流制。原已设置的排污口,排污单位应向河道具体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扩大和改造排污口,在向其他有关部门申报前,应事先征得河道具体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盘龙江沿岸林木,由河道具体管理部门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和破坏。
第二十条 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在河道内临时占用河道(堤)进行下列活动,必须经河道具体管理部门审核,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具体管理部门缴纳费用后,方可施工:
1、钻探、破堤建桥;
2、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挖掘。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二十一条 对河道内的阻水障碍物和沿岸的违章建筑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具体管理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清障计划,责令设障部门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管理部门派人强制清除。
第二十二条 对原建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规定的防洪标准,由市防汛指挥部会同河道具体管理部门责令产权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河道内和沿河岸建盖的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均应向管理部门申报补办审核手续,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的,以违法建筑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