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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江管理办法

  设计洪水位由河道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第七条 在盘龙江河道进行建设,包括跨河、穿越河道和河道堤防、沿河的桥梁、码头、管道、缆线等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建设项目方案按第三条的分工,报河道具体管理部门审核,并征得河道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报批。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盘龙江河道范围内批准规划定点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市河道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施工期间临时占用两岸堤防及河道内水利设施的,应向河道具体管理部门缴纳河堤占用费后,方可施工。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第八条 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桥梁、码头及管道、缆线等设施,必须符合《盘龙江综合整治规划》与建设管理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或河道具体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建筑设施竣工后必须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河道具体管理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方能启用,并服从河道具体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九条 堤防上原已修建的桥涵、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线等设施不得随意移动。凡随意移动的,河道具体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责令移动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条 盘龙江河道清淤和堤防加固按照《昆明市防洪规划》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盘龙江河道范围内设置任何设施。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 盘龙江河道的临岸保护界线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河道行业管理部门和河道具体管理部门共同确定。
  在盘龙江河岸进行一切工程建设(含临时建筑),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盘龙江综合整治规划》进行审批管理。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事先征求河道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盘龙江沿岸的环境卫生工作,由市、区环卫部门和河道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沿岸单位有责任搞好本单位卫生责任区范围内盘龙江沿岸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损毁和侵占堤防、闸坝工程建筑、水文监测、测量、照明等水利设施和其它防洪设施。
  第十四条 河道上的闸门、涵洞等设施,由河道具体管理部门或由河道具体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启闭、损坏、偷盗和擅自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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