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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江管理办法

昆明市盘龙江管理办法
 (1995年3月6日 昆政发〔1995〕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盘龙江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防治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盘龙江河道是指自松华坝出口至洪家村滇池入海口段的盘龙江水域全长(包括滩地)及两岸堤防。
  第三条 盘龙江河道由市水利局负责行业统一协调管理和水资源、水利设施的统一管理,具体事务分部门负责,并实行日常管理、维修养护、防洪责任、管理经费一体化的原则。具体分工暂定如下:上段松华坝出口至北站米轨铁路桥和下段准轨铁路至洪家村滇池入海口由市水利局授权官渡区水电局负责具体管理;中段北站米轨铁路桥至准轨铁路段由昆明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具体管理。
  第四条 盘龙江河道的管理纳入昆明城市防洪的总体规划和部署,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盘龙江河道堤防安全、参加防汛抢险和疏挖河道的义务。

第二章 整治与建设

  第五条 盘龙江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必须符合《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执行《昆明市防洪规划》要求的防洪标准,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盘龙江综合整治规划》及其实施方案进行。并由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完成两岸堤防的衬砌工作,保证堤防安全和行洪畅通。
  第六条 盘龙江上修建桥梁、码头和其它设施,必须满足盘龙江最大泄洪断面,不得缩小行洪通道。跨河和在河道范围内铺设的管道、线路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桥梁和栈桥梁底标高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防洪和航运要求留有一定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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