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4日)废止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管理的通告
(1995年2月7日 昆政复〔1995〕3号文)
为加强全市液化石油气经营、使用和服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保护经营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发布的《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和《
昆明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当前我市液化石油气市场的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从事经营、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昆明市液化石油气的行业行政管理工作,由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
三、凡在本市经营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必须在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前,将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经营情况、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的措施和内部加强管理责任的情况,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市液化石油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四、液化石油气的供应,可根据用户的要求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不愿实行气源集资开户的用户,可由经批准具备经营资格的供气单位,按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实行零售供气。对要求继续实行气源集资开户供气的用户,应严格按昆价商(1993)第248号文件执行,经营单位和用户应严格履行合同或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五、所有经营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应遵章守法经营并依法纳税。对在供气合同期内中断供气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的经营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直接经济赔偿责任。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挂靠单位经营液化石油气的情况负有监督、检查和保障供气稳定的责任。经营单位如违约,主管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连带责任。
六、液化石油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对辖区内的经营单位实行行业管理,负责本行业的发展规划、资质、安全审查,对经营单位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