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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省、市和省内其它地区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来昆参加投标的,还须持有云南省建设厅、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核发的投标许可证或进昆许可证。
  2、企业简况,企业性质,成立时间,现在人员,技术状况,装备水平,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等情况。
  3、近三年来所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工程质量,现有主要施工任务一览表(在建工程及拟开工项目,剩余能力)。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遵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报价综合说明。
  2、按照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投标报价及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组成报价。
  3、投标报价汇总表和工程总进度计划表,开工、竣工日期等。
  4、施工组织设施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措施。
  5、承担该工种施工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计划安排投入的主要技术力量和施工的机械设备等。
  第十七条 投标书的要求
  1、投标书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密封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送达招标单位,不得邮寄。在投标书报送截止日期后,不得提出更改投标书的实质内容。
  2、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义案,并作出相应标价和投标标书同时密封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八条 开标由招单位邀请有关主管部门,经办的银行,标底编制单位的投标单位等参加,按分级管理权限,在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公证部门当众开标,启封投标书,公布各投标单位的报价,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最后公布标底,投标报价在审定标底价格±5%以内的,视为合理报价,如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均超过上下浮动范围时,应复审标底:标底有误的,调整标底;标底无误的,改为议标解决。
  第十九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效
  1、投标书未密封。
  2、标书未按规定内容和要求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前后矛盾,两个报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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