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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五条 凡因供水井质量差或过量开采而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开裂沉陷,建筑物变形的,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有权采取限量开采、停止开采或封堵水井等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严禁使用渗坑、裂隙、漏斗、溶洞排放有毒有害废渣、废水及生活污水,防止地下水资源遭受各种人为污染。凡因污染需报废或停用的井,使用单位应主动向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视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并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严禁在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含补给区)内建盖有污染源的企业,已建的要限期整治或搬迁。
  各项工程施工,不得大面积疏干地下水。确需疏干的要进行科学论证,经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十八条 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环境监测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应做好地下水的长期监测和水质定期化验工作,进行趋势分析,及时作出评价,预报可能出现的地质及污染情况。对已轻度污染的供水井,必须经卫生防疫部门鉴定,经过处理符合使用标准,才能继续使用。

第四章 地下水资源的计量与收费

  第十九条 凡采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向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缴纳水资源费。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收取。
  地下水资源费收取标准如下:
  1、城市自来水能保证供水的地区和地下水储量较少,需要控制开采的地区,地下水每吨收费参照自来水水价标准执行。
  2、自来水不能保证供水,而地下水储量较丰富的地区以及无自来水而必须开发利用地下水作自备供水源的地区,每吨收费为自来水水价的50%。
  3、农村乡镇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性单位使用地下水,不分地区每吨收费为自来水水价的30%。
  4、地下热水、用于生活生产自备水源的,每吨收费不低于自来水水价,具体分类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凡使用地下水的单位,应装表计量,实行计划用水,定额供水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指标,搞好节约用水。擅自超计划指标用水者,超过部分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5倍加价收费。用水单位确需调整用水指标的,须向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后,重新下达用水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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