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主管部门,应根据市综合规划的要求,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地下水资源进行调查、评价并编制开发保护规划,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县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可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县区城镇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单位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发放取水许可证,只收工本费。
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或者用人力、畜力等方法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办取水许可证。
第十条 凡需开凿自备供水深井(包括各种普查、勘探、监测、科研钻井)须按本办法第五条向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批文及平面位置图和工程设计图。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各钻井施工单位,在承接地下水资源开发工程施工之前,必须到城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经审查合格后领取合格登记证,方可承接施工任务。
供水井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会同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工程验收,鉴定工程质量等级,提交工程结构及水文地质、水质化验等有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本市辖区内选用地下水作供水水源,日取水量超过五千吨的;孔深在七百米(含)以上的供水工程和地下热水开发,应组织专家论证,报地下水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十三条 昆明市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首先应保证没有城市自来水管网地区的生活、生产用水,兼顾农村人畜饮水。严格限制耗水量大的企业和农灌采用地下水。凡地下水过量开采地区,严格限制取水量、井距和开凿新井。
第十四条 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地下水资源分布和供水井布局情况,核定年度用水量,下达用水指标,可适当调配一部分水量给邻近缺水单位使用。禁止自备水源单位擅自高价售水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