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7日)废止昆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1994年5月24日 昆政发〔1994〕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省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下水资源(包括地下热水、矿泉水等)是水资源中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对地下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和管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地下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土地和水工程所有权变更而改变权属性质。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珍惜和保护地下水资源,并有权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制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责令治理。
第二章 地下水资源的管理
第五条 昆明市地下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的制度。市水利局是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业务上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地下水资源进行调查、评价、编制昆明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负责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计划和年度用水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