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机动车洗车场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符合下列条件,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各类票证后,方可开业:
  1、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交通、防盗、防火等规定;
  2、具备一定规模的冲洗、停车场地;
  3、冲洗设备达到规定要求;
  4、有泥沙沉淀和污水处理系统,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 经批准开业的洗车场,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洗车场的收入,根据洗车场的投资渠道,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1、属于市、区城建部门通过财政安排投资建盖的,所收取的费用核减正常管理费和运转经费后,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确保专款专用。
  2、属于贷款建盖的,所收费用中扣除还货(含贷款利息)、核定的管理费和运转经费后,剩余部分,属区城建部门贷款的,区留成60%,上缴市行业主管部门40%;属市城建部门贷款的,市留成60%,返还区管理部门40%。
  3、属于部门、集体或个人集资和自筹资金建盖的,所收费用中扣除按年度核定应偿还的集资的自筹金外,其余部分60%自行留用,30%上缴区行业管理部门,10%上缴市行业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上缴的资金一律纳入市和区的城建专项资金专户存储,专款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安排计划分别由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区城建和市、区财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第三章 冲洗收费、票据和质量标准管理

  第十条 各洗车站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禁止乱收费。收费时必须使用经市财政局监制,市政公用局统一,印刷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和月票适用于我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机动车洗车场。
  第十二条 洗车场附近单位的车辆,因经常往返须通过洗车场的,可到洗车场或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月票。月票只能在指定的洗车场使用,持有月票的单位到其他洗车时,应重新购票。
  第十三条 每日多次往返同一路段各洗车场的车辆,可凭当日第一次冲洗车辆后的票据通行,不再另行收费。当日的车票次日以后无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