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4年5月11日 昆政复〔1994〕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
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建设管理办法》,保证入城和过境车辆的车容整洁,减少城市尘土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入城和过境的机动车辆,在经批准设置的机动车洗车场(站)冲洗车辆时,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机动车洗车场(站),是指在入城和过境途中,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建立的地机动车辆衽机械化冲洗的洗车场和具备机动车辆冲洗条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非机械化机动车冲洗站、点。
第四条 机动车洗车场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遵循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条 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是我市机动车洗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市洗车场的综合协调管理、拟定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洗车场的设置和开业、停业等业条的审批工作。各县区建委或城建局,主要负责辖区内洗车场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工商、市容、环保、交通、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应配合市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运营和开办管理
第六条 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的建设,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由市政公用局会同市规划、公安、交通、土地、财政等部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七条 具备机动车洗车场建设资质的单位,均可参加洗车场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机动车洗车场,必须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同意后,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变更、扩大洗车场的业务和停业,必须经济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方能到有关单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