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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的通知
 (1993年11月6日 昆政发〔1993〕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昆明市是全国首批38个重点抗震城市之一,是全国地震重点监视地区。抗震防灾工作是保证我市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为加强我市辖区范围内新建工程(含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下同)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工程的抗震能力,减轻和防御地震对工程可能造成的破坏,根据国家建设部和计委颁布的《新建工程抗震设防暂行规定》以及《云南省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昆明市辖区内所有新建工程都必须进行抗震设防,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应按国家颁布的地震基本烈度(昆明市中心区为八度)或经国家抗震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设防区划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标准。
  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 应严格按国家颁布的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执行。
  二、昆明市人民政府地震抗震办公室是昆明市人民政府抗震防震主管部门,对昆明市辖区范围内的新建工程抗震设防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三、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应贯穿于基本建设的全过程,从规划、选址、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到竣工验收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按有关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各级抗震防震主管部门要搞好基本建设各环节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
  四、在编制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勘察、设计文件时,应按国家抗震设防有关规定,说明抗震设防依据、标准和采取的有关措施,实事求是地概算抗震设防投资;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必须明确抗震设防标准,提供满足项目抗震设计所必须的资料。项目审批部门和合同审核部门应会同抗震防震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
  五、新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审查部门应会同抗震防震主管部门对工程抗震能力进行审查。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涉及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地震时易产生严重灾害的工程,还应进行专题审查,审查意见应纳入审批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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