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列入近期城市建设计划的旧城改造地段及综合开发地区;
2、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3、规划道路范围;
4、城镇河道两侧防洪隔离带;
5、铁路两侧安全隔离带;
6、城市总体规划予留的城镇泄洪地带,高压输电走廊等规划特定地区。
第八条 修缮私有房屋应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规划审查、批准,领取修缮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修缮私有房屋,应向所在地的县(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离县城较远的郊县(区)城镇的居民修缮私有房屋时,向县(区)政府指定的城镇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时须持下列证件:
1、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件。修缮与他人(单位)共有的房屋,应同时提交共有人(单位)同意的有关证明。
2、常住户口证明。
3、当地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4、房屋平面位置图。跨度超过6米的平房或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楼房,还须提交具有设计资格的建筑设计单位所作的设计图纸。
第十条 下列私有房屋的修缮,由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1、市中区和城郊结合部需要维修的传统民居;
2、第七条新列地区的私有房屋,确系破旧危房需要维修的;
3、市中区临街私有房屋改建为商业、服务用房的;
4、市中区需要翻建、扩建的私有房屋。
第十一条 修缮私有房屋必须按照修缮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施工,如确需变更,须报原发证机关批准。自许可证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施工,又未经发证机关批准延期的,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私房修缮时,必须妥善处理同邻近房屋的关系。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邻近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如有损坏,按规定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地下文物、各种珍藏或管线设施时,必须立即停工妥协善保护,并报告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经允许后方可复工。
第十三条 修缮房屋竣工后,房屋所有人应向核发修缮许可证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组织有关部门共同验收。经验收合格领取验收证明后,应在三个月内持修缮许可证、验收证明和房屋平面位置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