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县区自建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在1500平方米以下,由省市计委或经委在县(区)辖范围内所列的建设项目或技改项目,由县(区)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标。
县(区)招标办组织的招标工程,应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七条 各种招标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基建程序,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仍按国和省的规定执行,并应在“昆明市建设工程招标申请书”(附件一)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
第八条 招标工程必须编制标底。市管项目的标底,可由市建管局编审处编制,也可由招标单位编制。标底由市定额站会同市建行共同审定。县(区)管辖项目参照办理。
标底在投标前严格保密,对泄露者,严肃处理。
第九条 招标工程报开工报告。审批开工报告的权限和办法,仍按市政府昆政发〔1986〕122号文《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条 招标工程要坚持“招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合理性、定标的公正性”的原则。以标价合理、工期合理、能保证工程质量作为评标、定标的主要依据。在同等条件下,择优选择本地的设计、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先由招标单位填写中标通知书(附件二)经招标办公室审核后,通知中标企业及银行。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必须根据中标通知书签订。如遇特殊原因须改变中标内容时,应报招投标办公室同意,并将更改的合同报送招标投标办公室、银行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因招标单位原因使招标活动中止的,由招标单位按照控制造价0.5-1%的标准补偿对方损失。
第十四条 中标通告发出后,如一方原因未能按期签订合同或拒绝签订合同,除对责任方处以中标价0.5-1%的罚款外,并由责任方按中价的0.5-1%赔偿对方损失。
第十五条 在招标投标中,禁止徇私舞弊、索贿、行贿受贿、吃回扣等行为。违者,没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的,由招标办公室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工程的投标资格、停止投标资格一年以下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