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6月1日 实施日期:1994年6月1日)废止昆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89年8月10日 昆政复〔1989〕6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搞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省市政府有关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经过国家、省、市、县(区)批准,已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各类建筑工程(含勘察设计),除不宜招标的工程外,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否则,不批开工报告,不办理施工合同及签证,规划部门不发建筑许可证,银行不拨款。
第三条 凡在昆明市持有营业执照及资质等级证书的国营、集体勘察设计、建筑企业,或持有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发给的临时许可证的外省市、外专州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四条 昆明市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计委、建委、经委、建管局、市建行等部门参加,具体业务由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局)及各县(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五条 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国家颁发的招标投标的规定;
2、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办法;
3、审批建设项目的招标申请;
4、审查设计、施工企业的投标资格,审批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来我市参加工程投标的企业资格;
5、组织确定标底和颁发中标通知;
6、参加招标和评标的组织工作,协调、仲裁招标过程中的争议;
7、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8、对中标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9、组织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第六条 市、县(区)两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具体分工如下:
1、凡经国家、省市计委或经委批准,在昆明市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含1500平方米)的,由市招标办组织招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的,由工程主管部门组织招标,但要到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招标的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