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规)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办法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七日 昆政发〔1989〕1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行业安全管理,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昆明市的全民、集体、个体及外资、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企业。
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任务
第三条 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设置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站,负责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城建局(建委)设置县(区)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站,负责本县(区)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站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站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技术标准;
2、研究制定行业安全工作计划、工作措施和有关管理规定;
3、审查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资质,发放和收回安全合格证;
4、负责组织行业安全监督人员及企业专职安全管理干部的技术业务培训,监督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5、参与行业内重大伤亡事故的查处和职业病的调查,编报本地区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
6、在行业内推广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及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标准化管理,参与安全技术设施、安全技术科研成果及施工非标准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鉴定;
7、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监督建筑企业按规定执行各项安全法规、安全规程和技术标准;
8、监督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经费及实施安全奖惩办法;
9、组织行业安全生产检查。表扬或奖励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惩处或负责提请有关部门惩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县(区)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站的主要任务是: